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(全文)
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于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于2025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
今天,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,就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《湖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进行发布。
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,加强部门协同配合、信息共享,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。
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谷本华表示,制定《规定》既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,积极回应民生关切,也是贯彻落实法律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,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。《规定》主要内容聚焦健全责任体系,明确监管分工;突出源头预防,强化前端管控;坚持分类施